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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动员代言费与奖金分成的那些事:从刘翔到姚明

2026-08-27 9557

近日刘翔公开回应上海市体育局,指责对方在他退役后才着手“安置”并分取广告收入,引发舆论关注。围绕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收入与比赛奖金的分配,长期以来业内有不少争议和典型案例,包括孙英杰与“马家军”分道扬镳、艾冬梅与教练打官司、青海体工队向汪成荣索要国家队奖金、杨倩启蒙教练称被宁波相关单位克扣奥运奖金、王莉反映训练基地索要亚运奖金等。

产生这种分配机制的背景是运动员由国家培养、取得成绩后产生商业价值,国家或相关单位也参与分配。过去普遍流行的一种商业收益分成模式可概括为“五方”参与:运动员本人、输送(注册)单位即地方体育局、全国单项体育协会、教练员以及其他有功人员(领队、队医、科研及训练辅助等)。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比例为“50%:20%:15%:15%”——运动员占约五成,输送单位约二成,全国协会与教练及相关人员合计约三成。

以田径名将刘翔为例,2004年雅典成名后,田径管理机构为其制定了商务开发和分配方案,中国田径协会统一承接顶级品牌合作。时任管理部门负责人解释,地方体育局按既定比例分成但不直接参与商业开发,以避免内部竞争,因而上海方面多年来持续分享刘翔的商业收益。类似的分成方案,早年也曾打算用于姚明:最初拟定姚本人50%、上海体育局20%、中国篮协15%、上海男篮15%,但在姚明的争取和舆论压力下,他实缴的比例被压缩至税后收入的3%–5%,此后从2004年开始基本不再按此前方案持续缴纳。

网球界也曾出现单飞运动员被要求上缴部分比赛奖金的情况,网球管理中心曾提出参赛奖金需上缴一定比例,但后来澄清很多单飞运动员并未实际缴纳,管理上并无统一硬性征收标准。

制度层面上,随着职业化推进,政策也在调整。2007年体育总局发布的有关办法,把有奖比赛奖金按比例分配:60%奖励给运动员本人及国家队有关教练和长期随队人员,30%留作全国单项协会建立奖励基金,用于奖励输送单位、陪练等,10%捐给体育基金会用于运动员、教练保障。到2020年筹备修订体育法时,体育主管部门宣布不再统一制定运动员商业收入的固定分成比例,改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备执行,商业收益分配更加下放给各协会自行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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